附件1:东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决策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负责决策草案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本级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照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清单和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等,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判、筛选,优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第七条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有关部门未按规定申报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事项主管部门补充申报,或者将相关事项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八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编制完成后,由司法行政部门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对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有关工作;确需调整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本级决策机关决定。
对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但因客观原因未编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承办单位仍应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年底目录调整时按规定纳入。
第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预算审核等工作中发现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项目,可以提示相关单位报本级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在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定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确保决策草案合法合规,并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职责,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采取会签等形式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纳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经过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决策机关名义作出。
第十六条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决策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应当形成后评估报告。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文件材料的统一收集、集中管理和归档;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统一归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阶段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阶段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按照国家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功能区)、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东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起草说明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司法局起草了《东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于2019年、2020年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336号)。2022年至2024年,省司法厅先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2025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国家和省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部分,明确提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为了提高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很有必要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落实国家、省有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
二、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借鉴济南、温州等外地做法,起草了《规定(草案)》,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与重点说明的问题
《规定》共24条,主要内容有: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4条、8条)。
(二)建立决策工作机制。一是明确职责分工。规定决策机关研究确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负责决策草案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第5条)。二是拓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源头发现,规定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发现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可以提示相关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10条)。
(三)规范目录编制。为解决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难的问题,建立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在部门提出事项建议基础上,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照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清单和常务会议议题安排进行研判、筛选,优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报本级政府决定(第6条、9条)。
(四)完善决策程序。一是明确决策草案拟定、审查程序。拟定决策草案时应当开展调查研究,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合法性审查时,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第11条、12条、13条)。二是明确决策事项作出的程序要求。纳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决策机关名义作出(第15条)。三是完善决策执行、后评估规定。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报告执行情况。遇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决策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16条、17条、18条)
(五)其他规定。还对政府督查、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作了规定(第19条、20条、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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